| 养老保险金的归集 1995年, 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要求各省制定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1995年9月21日,陕西省人民政府颁发了《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用统筹试行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试行方案》),决定为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建立健全养老保险统筹个人账户。其中确定单位缴费比例为25%,个人缴费比例为5%。1997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用统筹试行方案实施办法》(陕政办发[1997]70号文),确定个人缴交比例为8%,单位缴费比例为22%。 陕西省省直行政事业全额财政供养单位的职工应交纳的养老金, 由财政在统发工资时,按职工月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扣交,计入个人帐户。 养老保险金的提取、转移 按照有关规定,在职职工死亡后,其养老保险金可由其合法继承人提取。在职职工工作调动的,可以办理养老保险金转移手续。 a、职工调动到省级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单位依据其调动函件,将其养老金转移到新单位所在的养老保险机构; b、职工在省级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调动的,依据其调动函件,在省直单位内部转移养老保险金; c、在职人员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可以向其原单位提出申请。资金管理中心依据职工死亡证明,将个人帐户结余资金划入单位账户,由单位转交其合法继承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