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指按条例规定由陕西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医疗、养老资金管理中心审批,委托商业银行运用公积金资金向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一、 贷款对象和条件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在购买房改房、商品房用于自住
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1、有合法的购房合同、证明或批准文件;
2、按规定在陕西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医疗、养老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管理中心”)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
3、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规定偿还本息的能力;
4、有已交所购住房所需个人承担价款30%以上的自筹资金证明。 返回
二、 贷款程序
1、报送资料。贷款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分别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和《陕西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书》,由申请人所在单位统一到资金管理中心办理贷款手续,并提供下列资料:
(1) 借款人有效身份证件、(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 借款人职业、职务、年龄及收入证明,配偶的职业及收入证明;
(3) 借款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证明(资金管理中心出具);
(4) 房改部门批准的售房文件;
(5) 合法的购房合同、协议;
(6) 房屋平面图及规划审批文件(新建房屋提供);
(7) 首期交款证明;
(8) 用于贷款担保的抵押物产权证明、质物清单,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向委托银行提供);
(9) 资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或资料。
2、资格审查。资金管理中心接到申请资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经经办人初审后,报评审小组审定。符合贷款条件的,向申请人所在单位发出《关于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通知》,同时向委托银行发出《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通知单》;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将申请资料和不予贷款的意见返回申请人所在单位,由单位负责退还申请人。
3、签订合同。申请人接到同意贷款的通知后,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扣款保证书》,然后到指定的委托银行办理有关手续,包括:签定《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和抵押、质押及保证合同;然后办理抵押登记;质物凭证的移交和登记;保证人开立存款帐户或缴存保证金;同时办理合同公证。
4、资金划拨。资金管理中心在合同生效的第2个工作日逐笔将资金划入委托银行贷款基金户,委托银行在合同生效的第3个工作日将款项一次划入借款人所在单位售房资金帐户内。
5、归还贷款。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自使用贷款资金的次月开始按月偿还本息。贷款期间,归还贷款本息时间为每月10日前。
6、终止合同。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扣款保证书》同时终止,由借款人领回抵押资料、质押物及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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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贷款额
职工个人贷款额度的确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每位职工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万元;
2、贷款总额度不超过所购住房个人承担部分价款的70%;
3、每位职工贷款额度不超过职工退休年龄内应缴纳住房公积金的2倍。
计算公式为:
可贷款额度=借款人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规定剩余工作年限*2
其中: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以申请贷款日的上一月实际缴存数乘以12个月计算确定;规定剩余工作年限等于法定退休年龄减去本人现有年龄。
如果借款人的配偶也在资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夫妇双方可合并计算。 返回
四、贷款期限和利率
贷款期限为1年至30年,但以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限为最高期限。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利率标准执行。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5年以下(含5年)年利率3.60%;5年以上年利率4.05%。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实行一年一定,于每年1月1日,按相应档次利率确定下一年度利率水平。 返回
五、划款方式
贷款资金采用专项划款方式,由委托银行在借款合同生效后3个工作内将款项一次划入借款人所在单位售房资金专户内。
六、贷款偿还
1、还款原则
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一次还清本息;
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采取月均还款法偿还贷款。借款人从贷款发放的次月起按月偿还贷款本息,首次和最后一次还款按实际天数计算利息,期间均按30天计算利息。计算公式为:
每月还款额={[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期限]/[(1+月利率)还款期限-1]}*贷款本息
2、还款方法
借款人选择下列三种方法之一,作为偿还贷款的方法:
(1) 由借款人在委托贷款银行开立个人活期存款户,每月还款期前存够归还贷款本息的资金,由银行代扣归还贷款。
(2) 由借款人每月持现金直接到委托贷款银行办理还款。
(3) 由借款人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偿还,通过转帐或现金形式归还贷款本息,并附借款人归还清单。
3、提前还款
(1) 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内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贷款的,应还利息按贷款本金实际占用天数计算,利率适用借款合同原期限相对应的利率标准。
(2) 借款人在贷款期内,因工作调动、辞职等原因离开原单位之前,由所在单位负责通知资金管理中心,并协助办理一次性归还剩余贷款本息的有关事宜。在借款人剩余贷款本息尚未还清之前,单位不得给其办理调动、辞职手续。否则,借款人所欠贷款本息由其单位负责偿还。
4、用公积金还款
当借款人及配偶在资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合并大于或等于剩余应还贷款本息时,方可支取用于偿还贷款本息。不符合上述条件者,不得支取用于归还贷款本息。
5、借款人在贷款期内,死亡、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或移居国外,由其继承人承担本合同应尽义务,如无继承人或继承人不愿代为偿还或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按照担保合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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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贷款担保
借款人可选用下列三种方式之一作为贷款担保
1、抵押担保。用自有房产进行担保,借款人将房产证作为抵押权属证明,到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暂无房产证的按房产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办理抵押登记。在办理房屋财产保险的基础上,与受托银行签定抵押合同。贷款期内,如遇房产证办妥,由借款人所在单位负责保管,暂不发给个人,直至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为止。
2、质押担保。借款人将有价证券(国债、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金融债券、存单等)交受托贷款银行收押保管,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与受托贷款银行签定质押合同。有价证券票面金额不得低于贷款本息金额。
3、保证担保。以保证人作为贷款担保的,保证人必须是具有《担保法》规定资格的法人或公民,具有代为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保证人是法人的,要在受托贷款银行开立存款帐户;保证人是自然人的,要在受托贷款银行存有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办理借款合同公证、房产抵押登记、财产保险及质押登记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返回
八、违约处置
发生下列逾期贷款之一时,按违约处置:
1、借款人超过借款合同最后期限仍未还清贷款本息的;
2、借款人在贷款期内连续6个月仍未偿还贷款本息的。
违约处置办法:
1、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收取违约金。
2、借款人的逾期贷款本息按照《扣款保证书》的规定,从借款人的工资中逐月扣还,直至还清所欠剩余本息为止。
3、按担保合同规定执行。
按规定处置抵押物所获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抵押物拍卖费及处理抵押物发生的有关税费;
2、归还借款人所欠贷款本息及罚息;
3、价款清偿上述两项后的剩余部分退还抵押人,价款不足清偿所欠贷款本息及罚息的,资金管理中心有权依法另行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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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操作程序
1、报送资料。贷款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分别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和《陕西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书》,由申请人所在单位统一到资金管理中心办理贷款手续,并提供下列资料:
(1) 借款人有效身份证件、(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 借款人职业、职务、年龄及收入证明,配偶的职业及收入证明;
(3) 借款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证明(资金管理中心出具);
(4) 房改部门批准的售房文件;
(5) 合法的购房合同、协议;
(6) 房屋平面图及规划审批文件(新建房屋提供);
(7) 首期交款证明;
(8) 用于贷款担保的抵押物产权证明、质物清单,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向委托银行提供);
(9) 资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或资料。
2、资格审查。资金管理中心接到申请资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经经办人初审后,报评审小组审定。符合贷款条件的,向申请人所在单位发出《关于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通知》,同时向委托银行发出《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通知单》;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将申请资料和不予贷款的意见返回申请人所在单位,由单位负责退还申请人。
3、签订合同。申请人接到同意贷款的通知后,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扣款保证书》,然后到指定的委托银行办理有关手续,包括:签定《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和抵押、质押及保证合同;然后办理抵押登记;质物凭证的移交和登记;保证人开立存款帐户或缴存保证金;同时办理合同公证。
4、资金划拨。资金管理中心在合同生效的第2个工作日逐笔将资金划入委托银行贷款基金户,委托银行在合同生效的第3个工作日将款项一次划入借款人所在单位售房资金帐户内。
5、归还贷款。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自使用贷款资金的次月开始按月偿还本息。贷款期间,归还贷款本息时间为每月10日前。
6、 终止合同。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扣款保证书》同时终止,由借款人领回抵押资料、质押物及保证金。 返回
十、所需材料
1、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1份,复印件4份);
2、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单身证明等,原件1份,复印件4份);
3、购房交款凭证(原件1份,复印件4份);
4、借款人夫妻双方的月收入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4份);
5、合法的购房合同或房地产权属证书:
(1) 房改房:
统一制式的《省直单位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合同书》或《房地产买卖契约》(原件3份,复印件1份);
房改办房改批复(复印件1份);
(2) 商品房:
统一制式的《西安市商品房购销合同》(原件3份,复印件1份);
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复印件1件);
(3) 安居房或经济适用房:
有关房改部门与个人签定的售房合同(原件3份,复印件1份);或与单位签定的售房合同(原件1份)及单位与个人签定的售房合同(原件3份,复印件1份);
6、 合法的建设审批资料(复印件各1份):
(1)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定点图、土地测量成果表);
(2) 国有土地使用证;
(3)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执照);
(5) 建审平面图;
(6) 房屋具体平面图。
7、资金中心要求填制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原件3份《陕西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书》(原件1份)、《扣款保证书》(原件2份);
8、资金中心出具的借款人交缴的住房公积金证明.
备注:借款人夫妇双方须准备个人印章,在签定合同等时使用(印章必须与身份证等证件名称完全相符,要求用简体正楷字体)。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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